2017年6月,原告沈某与被告高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,约定将高某所有的一套建筑面积为56.68平方米的房子,连同房屋内的家具家电,以31.5万元的价格卖给沈某,沈某支付定金1万元,并商定于2017年7月20日前办理过户手续。协议还约定,若沈某违约,不得向高某索还定金;若高某违约,则应双倍返还定金。7月1日,沈某与高某来到产权处准备办理过户手续,没想到产权处告知双方,高某在产权处登记的身份证信息与现在的身份证信息不相符合,不能办理过户手续。沈某认为,现在由于高某的原因,导致不能办理过户手续,高某已经构成违约,遂将高某诉至法院,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,并赔偿中介费3200元。
鼓楼法院经审理后查明,原、被告不能如期办理过户手续的原因,是高某在产权处登记的身份证信息错误,但高某当即并未表示不愿出售涉案房屋,而是在积极补充材料,弥补信息上的暇疵。再者,高某也明确表示,虽然房屋价格上涨,但仍愿意以合同约定的原价向沈某出售涉案房屋。
法院认为,综合上述因素,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,并不存在违约情况。虽然出现产权处登记信息错误的情形,导致过户未能如约履行,但高某积极弥补,并表示愿意继续出售房屋。为维护合同的稳定性,认定高某没有违约,遂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。